赣州港(水运)五云疏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关键性内容
附表一
类别及标段划分一览表
类别
| 标段
| 长度(Km)
| 主要工作内容
|
Ⅰ
| 赣州港(水运)五云疏港公路工程
| 1.7
|
主要工作内容为全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平面交叉工程、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的施工。
|
附表二 资质条件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Ⅰ类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以下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附表三 财务要求
附表四 业绩要求
附表五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未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未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况。
(2)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管理部门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3)未出现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正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暂扣或吊销企业资质的处罚情况。
(4)无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5)最近3年(指2018年04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1日,下同)内未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施工中存在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6)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系统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为D级。
(7)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经理(及备选人)及项目总工(及备选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8)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9)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未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标人应参照投标文件 “表7-1近年履约信誉情况表”
格式在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另表对上述(8)-(11)点内容进行说明,并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瞒报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投标资料弄虚作假处理。)
|
附表六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
项目经理备选人
| 0
|
项目总工
| 1
|
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项目总工备选人
| 0
|
附表七 资格审查条件(其它要求)
第三章 (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注册资金高者优先;
(4)注册时间前者优先。
|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
1.
1
|
第一信封
( 商务及技术文件
)
|
形式评审
、资格评审 及响应性评审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类别名称和补遗书编号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项目经理和总工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其他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投标函附录数据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人员选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
|
分包
|
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承诺函
|
未对招标文件的承诺函文字说明修改或删除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
1.
2
|
第二信封
( 报价文件
)
|
初步评审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报价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
工程量清单文字说明
|
未对工程量清单文字说明修改或删除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价格指数和权重指数
(如有)
|
填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 |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递交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2款的要求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0
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本次招标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现场,每个标段随机抽取其中的一种作为该标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价 E=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
当采用方法一、二、三时,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去掉 n1
个最高评标价和 n2 个最低评标价。
①当 N 小于 6 时,n1、n2 均取 0;
②当 N 大于等于 6 时,去掉 n1
个最高评标价,去掉 n2 个最低评标价;
n1 在取值区间
1~M-1 中随机抽取(最小为 1),n2 在取值区间
1~ M+1 中随机抽取;M=N/4,M 向下取整。
N 为某标段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现场开标有效的投标人数量,
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不参与计算。
根据上述规则去除 n1
个最高值和 n2 个最低值后,其余评标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方法一:二次平均法
对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进行第一次平均,对所有小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评标价(不包括去掉的
n2 个最低评标价)进行第二次平均,第二次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P。
※方法二:步距随机系数法
评 标 基 准 价 P=(Emax-Emin)×K+ Emin
Emax——去掉 n1 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Emin——去掉 n2 个最低评标价后的最小值。
K——基准价系数,由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 X、Y 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 X、Y
各设 10 个系数,分别为 0、1、2、3、4、5、6、7、8、9。
※方法三:权重随机法
评标基准价
P=A×K+B×(1-K)
A——去掉
n1 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的平均值
K——权重系数,由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 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 X 有 4 个系数,分别为 3、4、5、6;Y
有 10 个系数分别为 0、1、2、3、4、5、6、7、8、9。
※ 方法四:随机低价法(适用于
N≥5) 评标基准价 P=去掉m 个最低评标价的最低价
m——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为n3~n4, 步距为
1。
n3=N×0.2,n4=N×0.7,n3、n4 向下取整。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九位,小数点后第十位“四舍五入
|
2.2.4(1
)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0.0 分
|
2.2.4(2
)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
0 分
|
2.2.4(3
)
| 投标报价(100.0 分)
|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则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本项目E1=
1.5
;E2=
1
。
其中:E1是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所有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九位,小数点后第十位“四舍五入”。
|
2.2.4(4
)
| 其他因素
|
0 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单个投标人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类别应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 3.3 款规定,同时应满足各类别最多可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资格数量不超过其相应类别已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份数。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确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相应参数确定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第二次开标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人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若某个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数量超出或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 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 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依次递补;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9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2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经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进入下一步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4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1 条规定的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