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爱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针对项目名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集镇环卫清扫保洁项目,项目编号:GLFZCGK2021020003提出的疑问,我单位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参与了“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集镇环卫清扫保洁项目(项目编号:GLFZCGK2021020003)”的招投标,经评审小组评审结果推荐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侯选人,现对此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如下:
1、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6335553.64元,我司质疑中标价不合理。
2、我司报价接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为什么评委会最终公布中标结果的时候,才宣布我司因价格不合理而废标。对于废标结果,我司并未签字认可。
事实依据: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集镇环卫清扫保洁项目预算价849万元,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为6335553.64元、江苏爱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报价为6145917.48 元。
法律依据: 请相关部门查看投标文件。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 对于两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核。
2.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着公平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给予书面回复。
日期:2021年3月5日
针对质疑做回复:
质疑事项1的回复: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后附有“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劳社[2006]161号)”文件及购岗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内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另评标委员会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现场要求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其报价的相关书面说明资料,评标委员会结合扬州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现场出具的书面说明,评审认定其投标报价合理。
质疑事项2的回复:评标委员会根据江苏爱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第106页所述:“根据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月”,评审认定其工资测算标准不符合扬州市区(含广陵区)最低工资标准(可参见扬人社【2018】204号文第一条:“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中人员工资应符合扬州市相关行业规定,否则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现场对江苏爱涛城市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且在评审过程中已通知贵单位授权委托人并现场告知。
投诉人如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起投诉。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