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持有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换取新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
2.意向承租方应于2018年1月1日前成立,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在此期间如因公司名称变更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迟于2018年1月1日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户外大牌、公交、铁路、机场、轨道交通、纸媒、互联网广告媒体之一的经营经验及业绩,需提供相关项目合同证明材料。
4.意向承租方在2018-2020年度,至少2个年度的广告经营收入均超过3000万元/年(含3000万元)。需提供项目合同及合同对应的正规税务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供审核,所有原件须提交核对。其中,2018-2019年度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供审核。意向承租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告经营合同或自营项目业绩可以一并计算在内。
5.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誉和口碑,出具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违法记录的承诺。
6.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2021年1月1日后增资的不予认可。提供验资报告或工商证明复印件(体现实缴金额及实缴时间)作为证明材料。
7.意向承租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
9.2018年1月1日至今在出租方广告租赁逾期支付租金被终止合同的公司及其股东关联企业均不具备本次竞标的资格。
10.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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