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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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供应商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身生产的产品(本招标项目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注册证须含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详见投标文件格式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详见投标文件格式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详见投标文件格式2.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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