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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辖区安庆会展中心PPP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公告名称:
广东省市辖区安庆会展中心PPP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所属地区: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1-05-11
详细内容:
编号:001

各投标人:

“安庆会展中心PPP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CG-AQ-2021-095)”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及延期通知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最高投标限价过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2.7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25500000.00元)

我们依据招标文件中服务货物一览表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反复研究,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软硬件产品中,筛选价格相对较低的主流品牌,编制出货物价格清单(附货物价格表1),远远高于投标限制价,不知投标最高限价编制时是否漏项,为保证该招采项目顺利实施,请重新审定最高投标限价。

答:经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并无漏项;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系统及设备按市场询价计入。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中部分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作为准入条件,不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影响安庆市的营商环境,建议改为: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或者作为评分项体现,以显示公平。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仅能承担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评分标准部分设置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六>评标,25.3综合评分的标准第10项

1、投标人未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者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并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但投标截止日不处于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有效期即限制行为开始时间至限制行为结束时间),得2分。

2、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记录并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具投标截至日仍处于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有效期即限制行为开始时间至限制行为结束时间),得0分。

把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披露有不良行为,作为评标加减分项不合规,既然已经有不良行为记录,应设置为不能参与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答: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家鼓励将纳入评审。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投标控制价不合理(附清单核算价一览表)

经我司研究招标挂网文件,综合考虑本项目的重要性、设计复杂性,工程完工交付的时间及运维时间要求,认为投标控制总价25500000元,对照投标的货物和工程量清单,无法匹配项目工期和工作量内容,控制价过低,无法保证项目实施服务的内容。由于本项目中标单位须承担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有必要重新审核,提供合理的投标控制总价。

答:经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并无漏项;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系统及设备按市场询价计入。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合同签订对象有疑问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条采购人其他要求,第5项.规定“由中标单位与本项目两家施工单位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各自承建范围内的中标金额签订合同”,与本项目的唯一项目招采甲方主体安庆中能金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冲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投标人资格要求准入条件设置不合规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准入资格第二条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认为该条款作为准入项与国家和地方住建部新政策要求相违背,限制了多数符合资格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的机会。本项目作为智能化及综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项目,应综合考虑投标人服务能力。现有准入条件不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要求,该文件第二条的第一项明确指出扩大工程承包范围,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及以上资质作为招采要求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

答:详见问题2的回复。

7.问:评分项设置不合规

经我司研究招标挂网文件,评分标准中第10项,企业信誉2项内容设置不符合相关法规,详细内容如下:

“1、投标人未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者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并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但投标截止日不处于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有效期即限制行为开始时间至限制行为结束时间),得2分。2、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并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且投标截止日仍处于公示有效期内(公示有效期即限制行为开始时间至限制行为结束时间),得0分。”

按国家、安徽省和安庆市投标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投标人如处于被政府招采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确定有违规不良记录,在规定时间内,不建议或无资格参与所在地招投标。确认并承诺无违规行为在招投标文件中应该作为投标人废标项,而不是加分评分项。

答:详见问题3的回复。

8.问:技术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且和招标文件说明严重冲突

评分办法中第5项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及功能要求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分:1、技术指标、参数及功能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满分;“★”参数为关键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参数项为重要技术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相同负偏离的项目不重复扣分)。2、其他项应基本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不作为评分项。投标单位须承诺满足功能需求。(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该内容约定了“★”参数不允许不满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而招标文件中服务货物一览表明确说明:

“为鼓励不同品牌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以上两种说法严重冲突,如果采用“★”参数不允许不满足,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上述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条款会对我司合法参与投标活动产生重大干扰,请明确以哪个条款为标准进行招标,并考虑条件设置的合规合理性。

答:设计院按照“功能齐全、管理便捷、技术超前、设备主流、参数公性、合理竞争”的要求进行合理设计,技术清单中“★”参数为关键技术参数,要求达到或高于设计的功能指标要求,不允许负偏离,按招标文件执行。涉及证明材料标后提供。

9.问:管理体系认证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设置的管理体系认证得分项,2分,具体内容为:投标人具有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2015(ISO45O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每少一项扣0.5分。注:本项最高2分。本项目为5项认证证书,设置为2分,每项分值0.5分,总分设置错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问:技术评分项主观分设置不合理

在评分项中,施工组织方案和关键技术指标两大项,共计8+15分均为主观评分,考虑本项目的复杂性和投标公正性,我司认为主观评分内容过多,不利于评标时准确评分各投标人,要求限制主观分内容,增加准确的客观评分项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问:评分办法-企业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①软件成熟度CMMI叁级及以上;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2分;”

质疑问题: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评审要求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本次项目为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已明确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具体内容为(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4)智能卡系统工程;(5)通讯系统工程;(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10)广播系统工程;(11)会议系统工程;(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18)计算机机房工程等智能化工程。

本次招标的所有智能化系统都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业务范围,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已经完全可以承担上述工程范围的实施内容,再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加分要求,已然不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

通信工程主要指数字移动通信、光纤通信等,主要偏向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移动通信网络优化以及通信管道工程建设等等,本次项目建设主要是智能化建设,并不需要通信工程资质,上述资质明显是用来限制并排斥潜在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综上所述,该项目为智能化工程,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更能体现专业性,更符合该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该评分项的设定明显与本项目工程的施工范围不符,以此项作为评分标准或依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有故意拉高要求限定潜在投标人和为某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建议修改为:取消该评分项;或者增加与招标内容关联度较大的其他资质作为加分项。修改如:1.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①软件成熟度CMMI叁级及以上;②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质或音视频系统集成工程综合技术能力资质;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问:评分办法-项目经理业绩:“自2016年4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楼、厂房)智能化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1)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2)合同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质疑问题:

项目经理业绩评审要求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1)国家对一级建造师可承担的项目金额并无限制,一级建造师已经完全可以承担本次项目。将项目经理业绩作为打分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予以明确回复。对投标人的评分考察应当针对其公司,而不是考察其公司某个人员的业绩和奖项,拿个人的业绩,来作为企业的得分条件,本项明显属于对项目经理的业绩特殊对待。

2)在评分办法中,在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多处设置了业绩评分,对业绩做如此特殊要求,属于过于抬高业绩重要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排他性。尤其针对中小型企业更不可能满足,本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一定的排他性。评分办法应当是针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招标文件不应对业绩设置过多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取消项目经理业绩评分项要求,将分值加到企业业绩评分项中。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问:评分办法-项目管理人员配置:“1.项目经理: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

质疑问题:

项目经理职称要求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首先,项目经理指工程承包中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项目经理须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即可。国家对一级建造师可承担的项目金额并无限制,一级建造师已经完全可以承担本次项目。再将项目经理职称作为打分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予以明确回复。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建议修改为:1.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得1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4.问:评分办法-售后及服务:“1.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得1分;”

质疑问题: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评审要求设置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包括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认证、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等;评分办法企业综合实力已经将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作为加分项。信息系统安全运维资质认证是对安全运维服务方的基本资格、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安全运维过程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将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强行放在售后及服务评分项目中,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招标人想要求体现投标人售后及服务能力,设置相关评分项也无可厚非,但体现后期售后运维服务能力,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更具说服力;ITSS是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或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二级及以上,得1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5.问:招标文件P40页,技术规范书中提及本项目地面有6进4出通道,地下停车场车库有2进2出通道;P87的服务货物一览表给出的清单是4套双车道,4套单车道;图纸E-02-02室外总图,有7处位置设置有道闸(详见下附图1);地下2套图纸一套为一进一出,一套为单进(详见下附图2)。图纸、技术规范书和服务货物一览表三处均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该如何报价。

图1室外地上停车场

图2地下停车场

答:以服务货物一览表为准。

16.问:招标文件P59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中综合布线系统7名称为“12口光纤配线架(办公)”,但后面技术要求为“1.不低于24个双工LC,24个STII,或24个SC单工接头。”实际为24口光纤配线架,两者价格差异较大,具体以哪个为准,请给予明确。

答: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中综合布线系统7名称由“12口光纤配线架(办公)”修改为“24口光纤配线架(办公)”。

17.问:综合布线系统P33里面有展厅内“每个立柱展位设置1个单模光纤点,1个语音点,1个IPTV点”,“每个客房布置一个光节点、一个同轴点、一个电话点”,后面的服务货物清单均未体现单模光纤点和光节点,图纸中客房点位未包含光节点和同轴点,技术规范书前后与图纸均不一致,且清单编制较为笼统模糊,仅在P61页第20项辅材及配件写了1批,此处量大涉及费用较多,请招标单位明确数量。

答:以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为准。本项目为采购集成实施的总包项目,由投标人自行测算施工配套的数量和工程量的报价。客房的光节点、同轴点不设置。

18.问:多功能会议和综合指挥管理中心系统/多媒体宴会会议厅系统/音响扩声系统:采购需求中7.数字音频媒体矩阵要求提供数字音频降噪系统、音频处理器软件、数字音频处理器控制系统软件著作权复印件;通过软件著作权查询系统查询,同时拥有这3个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只有“广州人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涉及证明材料标后提供,此项参数不做为评分依据。

19.问:招标文件P82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无线对讲系统中“31项其他辅材”要求包括“系统所需电缆、馈线、连接件”,其中会展部分未有平面图纸,此部分数量巨大,且链路未明确,无法计算所需电缆、馈线及连接件等材料报价,请招标单位给予明确。

答:系统馈线为波纹管同轴电缆,具体参数详见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无线对讲及集群系统第25项。其他辅材指机房内系统主要设备所需的连接件,连接线等。

20.问:招标文件P82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9、42寸液晶监视器”内规格参数为“40寸;”,两者前后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规格参数中“40寸”修改为“42寸”。

21.问:招标文件P118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同步传输系统“1、视频会议系统”要求接“安庆上级政务视频会议系统接入配置兼容设备”,但该部分未明确安庆上级政务为何品牌,此设备具体需求,如法报价,请明确。

答:视频会议终端配置要求兼容上级政务的视频会议MCU系统接入,安庆政务会议系统多数采用华为系统,但少数部门可能使用中兴和科达系统,各家同级别终端为通用标准设备,各家价格差异不大不影响报价,由实际实施中按管理单位使用要求配置。

22.问:招标文件P66“11、网管系统平台”和P118“7、调音台”里面参数显示“********”,此处是否可理解为无要求,请明确。

答:(1)“网管系统平台”补充参数如下:

1.支持网管平台对同品牌设备的集中管理管理,通过可上网的PC或者手机,即可完成部署,即插即用,支持可视化整网拓扑、前面板端口通断状态呈现、CPU、内存利用率、设备配置等功能。

2.可以对交换机进行统一的可视化集中管理,网络设备支持管理平台的集中管理,能够实现拓扑呈现,链路状态呈现远程配置等;

3.可以通过网管软件及手机APP实现对同品牌设备的快捷管理和控制,查询配置交换机VLAN划分等功能

4.交换机端口状态改变、网络出现环路、交换机端口流量过阀值等问题通过告警推送;

5.支持云平台统一远程管理,能够呈现设备的在线状态、相关性能参数;要求配套公有云平台管理,实现一个账号同时远程管理多台设备。

(2)“调音台”补充参数如下:

1.通道数:4个单声道,4个立体声

2.效果器:内置24组效果器

3.串扰:-78db

4.幻象电源电压:48V

23.问:招标文件P152-P155等保认证服务,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EAL2或以上级别)》即可,P17评分办法网络安全系统“1.投投系统的安全设备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满足EAL3级及以上)得1分”,前后要求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以技术规格书参数为准,此项评标办法修改如下:

网络安全系统

5分

投标人提供的网络安全系统设备需具备以下功能:

1.投投系统的安全设备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满足EAL2级及以上)得1分。

2.投投系统的安全设备技术、性能以及系统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评分,优的得3.5(含)-4分,良的得3-3.5(不含)分,一般的得2.5~3(不含)。

注:本项共5分。

(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24.问:招标文件P51页多功能报告厅及综合智慧管理中心扩声系统“由调音台、功放和前端2组线阵列主音箱、4只台唇辅助音箱、4只返听音箱、6只环绕补声音箱、2只超低音箱组成,扩声系统设计按照厅堂扩声设计规范多用途类一级标准设计;会议拾音设计采用4套手持无线话筒、2套头戴话筒、2套领夹无线话筒组成,以会议扩声应用为主,娱乐扩声为辅”,但后面的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P123给出的却为“8只舞台左右线阵音箱、2只低音扬声器、4只返听音箱、4只台唇音箱、8只辅助音箱2只超重低音音箱”。

答:以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为准。

25.问:招标文件P28“3.3系统总体设计”表格中机房部分要求将汇聚机房、通信数据机房按照B类标准建设;但在P56系统详细设计中要求各汇聚机房、消控室按C级标准建设,两者不一致;此外P56系统详细设计中提出“会展中心二层网络通信总机房和1~4号展厅的4个汇聚机房(5号展厅汇聚机房与网络通信机房合用)”;但后面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清单中并未体现1-4号展厅的汇聚机房相关材料清单,具体按哪块执行,请明确。

答:汇聚机房按C级标准建设,1-4号展厅汇聚机房为预留机房。

26.问:招标文件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清单中空调系统“1、5P工业空调”,1P匹(马力)=735W(瓦),但后面的要求确认“制冷量12.5KW,制热量14KW”,前后不一致,请明确。

答:1P=2.5KW制冷量,735W用电量,参数表述合理。

27.问:招标文件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楼宇自动控制系统无线缆,缺漏项。

答:本项目为采购集成实施的总包项目,由投标人自行测算施工配套的数量和工程量,投标报价综合考虑。

28.问:招标文件图纸与清单不一致的地方较多,具体以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以服务货物清单一览表为准。

29.问:招标文件中P3“附件:项目采购需求文件”是否就指的是本招标文件,请明确,此外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全,无法解压缩,具体如下图,请招标公司补充图纸。

答:招标文件中P3“附件:项目采购需求文件”是指:安庆市会展中心PPP项目智能化专项技术技术规格书;系统上传图纸共计10册,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完整后再进行解压。

30.(一)质疑事项:(1)问:招标文件15页-18页,第25.3评分办法,第5项技术指标,“★”参数为关键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该条款设置为投标资格及投标有效性的技术条件,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详见问题8的回复。

(2)问:招标文件15页-18页,第25.3评分办法,第10项信誉,规定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并披露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仅区别得分。招标文件第23页中25.7小节明确规定了投标人需要经过失信核查,不满足条件的视为无效投标。该两项内容说法相互冲突。按照安徽省政府招投标相关要求,投标人存在规定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答:详见问题3的回复。

(3)问:本项目总包单位为安庆中能金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条第5项要求:由中标单位与本项目两家施工单位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各自承建范围内的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其中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庆中能金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级控股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无关联第三方公司。该要求是否对投标人合同签订、验收、付款有影响,增加投标人的直接项目成本和风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问:招标文件第1页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该条款作为投标资格准入限制,不符合安徽省住建厅2017年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包上一级资质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也不符合住建部2019年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新管理办法的工程承包等级设置规定。建议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作为投标资格准入条件。

答:详见问题2的回复。

(5)问:投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最高投标限价规定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25500000.00元),我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到本项目预算总价为34278212.89元。两个价格差距极大,最高投标限价是否核算不准确。(附:投标价格核算表)

答:经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并无漏项;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系统及设备按市场询价计入。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事实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15页-18页,第25.3评分办法第5项技术指标,“★”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该条款与上述法规冲突。同时招标文件15页-18页,第25.3评分办法第6项关键技术指标中加分内容与该废标项冲突。建议按照综合评分法惯例,将该评分条款设置为评分条款或正偏离加分条款。

2、《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部分,对投标人及供应商的信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前者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并未对国家规定的形式进行限制,因此,具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备忘录和通知的内容纳入解释的空间。而后者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更为明确,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故,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15页-18页,第25.3评分办法,第10项信誉评分内容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该内容项,并取消存在不良记录的投标人的参与资格。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扩大工程承包范围,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市政工程因此,为保证项目招采工作的公正、公平,建议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及以上作为投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4、经我司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预核算价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的25500000.00元设置过低。可能对项目招标、采购、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三、请求事项:

(1)建议第25.3评分办法第5项技术指标“★”参数关键技术参数被列为采购需求参数中的一项,而不是门槛,最后的中标结果还是根据综合商务评分评定。在综合评分法中,定义的“不满足将会被扣分”并不影响投标资格及投标有效性的技术条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详见问题8的回复。

(2)请求调整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评分条件,取消存在不良记录的投标人的参与资格。

答:详见问题3的回复。

(3)建议按合规要求,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贰及以上作为投标人资格准入条件。

答:详见问题2的回复。

(4)重新审核投标最高投标限价。

答:经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并无漏项;最高投标限价中主要系统及设备按市场询价计入。按招标文件执行。

31.问:招标文件P20页,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是否需要在“P166页的(二)报价表”单独列出,合计到最终投标报价内,还是综合考虑在各货物投标报价内,请明确。

答:无需单独列出,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32.问:招标文件P137“二十二、智能物联运维系统”,服务货物一览表中“智能运维终端”参数要求标有“★”,招标文件P16评分办法中“★”参数为关键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此外,评分办法中关于此系统的技术指标还有5分的评分值,但招标文件关于此系统给出的招标图纸(系统图、平面图以及图纸说明)无此系统相关说明和安装位置以及实现的功能描述,招标文件货物及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对此系统也仅仅是一个概述性的说明,并无针对此项目的具细要求。此系统对于我司投标应标造成极大的困扰,建议招标公司明确该系统的范围、使用功能、安装位置以及推荐品牌。

答:本项目为采购集成实施的总包项目,部分系统为通用功能性设备,并未在图纸单独标注,子系统功能和设备指标描述均在技术规格书中有要求,具体投标内容由投标人按要求处理。

该系统为专用系统,天翼、四方博瑞、高远、锦跃科技等品牌均可实现相关功能要求。

二、延期通知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或投标保函出函)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均延期至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

三、联系方式

1.招标人:安庆中能金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圆梦新区滨江孵化园一期B1办公楼305室

联系人:陶波

联系方式:15255152881

2.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五楼工程建设部(一)

联系人:徐莉莉

联系方式:0556-5991156

传真:0556-599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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