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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3-04
详细内容:

武侯补告字﹝2021﹞第(2)号

陈玲

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需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于2020720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20)第(1)号总(3)号),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陈玲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陈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陈玲(武侯征补〔2021〕003号)

(二)陈玲(武侯征补〔2021〕004号)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武侯征补〔2021〕003号)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武侯征补〔2021〕004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1222


附件1: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武侯征补决〔2021〕003号)

征收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职务:区长

房屋征收部门: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地址:成都市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毅,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陈玲

被征收房屋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4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人作出武征决字(2020)年第(1)号总(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房屋征收决定书》与《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7月20日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公开抽选确定为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鑫评估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4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产权人为陈玲,据证载信息显示:该房屋权证号为权0958481,建筑面积51.41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据测绘报告显示:该房屋测绘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报告被征收房屋房地评估单价为268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1449363元。

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经届满。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人受理后,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查,依法组织调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在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调查等事宜。规定时限内,被征收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调查。

因被征收人未在调查期限内提交政策性补偿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征收当事人双方也未就装修补偿、搬家补助费协商一致。经调查,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确定为0元;经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总价为3823元、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为132元/平方米·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搬家补助费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保证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4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1449363元。

2.装修补3823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43481元。

4.政策性补贴:

购房补贴:289873元。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元1796260(大写:壹佰柒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元整)。该补偿款已提存武侯区公证处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青羊区琴台路26号1层1号安置房屋(现房,建筑面积55.3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该安置房1986182元。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根据评估价结算补差,并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房款结算:

征收人应向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差款:安置房屋价值1986182元-被征收房屋价值1449363)×(1-20%=429455元。

2.装修补3823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132元/建筑平方米·月×53.98平方米×2个月=14251元。

4.政策性补贴: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结算后,征收人应向征收人支付人民币 401661(大写:肆拾万零壹仟陆佰陆拾壹元整)。被征收人应当自迁入安置房屋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并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4号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1222

附件2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武侯征补决〔2021〕004号)

征收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职务:区长

房屋征收部门: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

地址:成都市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毅,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陈玲

被征收房屋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6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人作出武征决字(2020)年第(1)号总(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房屋征收决定书》与《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7月20日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成都市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公开抽选确定为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鑫评估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6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产权人为陈玲,据证载信息显示:该房屋权证号为权0958470,建筑面积51.41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据测绘报告显示:该房屋测绘建筑面积53.98平方米。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报告被征收房屋房地评估单价为268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为1449363元。

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经届满。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征收人受理后,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核查,依法组织调查,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其在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调查等事宜。规定时限内,被征收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参加调查。

因被征收人未在调查期限内提交政策性补偿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征收当事人双方也未就装修补偿、搬家补助费协商一致。经调查,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确定为0元;经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总价为3534元、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为132元/平方米·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搬家补助费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保证永丰汽配城房屋征收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6号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1449363元。

2.装修补3534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43481元。

4.政策性补贴:

购房补贴:289873元。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1795971(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玖佰柒拾壹元整)。该补偿款已提存武侯区公证处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青羊区琴台路26号1层2号安置房屋(现房,建筑面积55.3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该安置房1986182元。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根据评估价结算补差,并根据鹏源鑫评估公司作出的相关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1.房款结算:

征收人应向征收人支付房屋价值补差款:安置房屋价值1986182元-被征收房屋价值1449363)×(1-20%)=429455元。

2.装修补3534元。

3.政策性补助: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132元/平方米·月×53.98平方米×2个月=14251元。

4.政策性补贴:

物管费补贴:9720元。

上述1-4项结算后,征收人应向征收人支付人民币 401950元(大写:肆拾万零壹仟玖佰伍拾元整)。被征收人应当自迁入安置房屋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并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7栋1-2层16号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1222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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